原标题:【反腐败边疆】检察机关依法对陈传平、孙洪志三起治安政策案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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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川平简历(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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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对令政策、
陈川平、孙鸿志三案提起公诉
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令政策利用担任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令政策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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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政策,男,汉族,1952年5月生,山西平陆人,1973年11月加入中国gong产党,1968年10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函授本科学历。
1968.10-1971.07平陆县常乐公社医院、国营硫磺矿工人
1971.07-1982.02运城地委机要办公室、省委办公厅机要处干事
1982.02-1984.12山西大学中文系干部专修科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4.12-1986.06省委办公厅办公室、文书信息处干事
1986.06-1991.04省委办公厅文书信息处副处长
1991.04-1997.09省委机要局副局长
1997.09-2000.05省粮食厅副厅长
2000.05-2000.06省粮食局副局长
2000.06-2003.01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2001.09-2003.07在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2003.01-2004.04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正厅长级)、党组副书记
2004.04-2008.0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8.01-2008.04省政协副主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8.04-2014.06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其间:2009.10-2009.12在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系第35期国防研究班学习)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川平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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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川平,男,1962年2月生,山西平陆人,1985年5月加入中国gong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82.08—1984.09,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铸铜工段技术员
1984.09—1987.06,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铸铜工段副工段长
1987.06—1991.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第二铸钢车间副主任、主任
1991.02—1992.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副厂长
1992.02—1994.04,太原钢铁公司第一炼钢厂副厂长、厂长
1994.04—1994.10,挂职任攀枝花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4.10—1995.12,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生产处处长
1995.12—1996.01,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6.01—1997.1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7.11—2000.0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
2000.03—2001.1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
2001.12—2007.09,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7.09—2008.0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兼任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2008.01—2010.09,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0.09—2010.11,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11—2014.08,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2010年9月任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副省长,同年11月不再担任副省长职务。
孙鸿志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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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鸿志,男,汉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gong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自动化专业、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
1986.07-1990.09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自动控制室研究人员、助理工程师(其间:1986.07-1989.09在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1989.09获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
1990.09-1995.03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师、科技处科长
1995.03-1997.01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实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1997.01-1998.03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处级)
1998.03-1999.05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厅级)
1999.05-1999.11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所长(副厅级)(期间:1999年4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证书)
1999.11-2001.07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2001.07-2001.11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2001.11-2004.09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9.09-2004.07在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2004.06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4.09-2005.01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05.01-2006.03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03-2006.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12-2010.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7.01-2008.09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
2013.05-2015.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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