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案例说法,病历存在问题,医疗机构在民事赔偿中如何担责?

原标题:案例说法,病历存在问题,医疗机构在民事赔偿中怎样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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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是医疗机构对病人患病经过和治疗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依据,也是发生医疗纠纷时的证明。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那么,如果病历存在问题,医疗机构在民事赔偿中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一起来看一则案例,直观地了解一下吧。

附带民事赔偿

附带民事赔偿(网络配图 侵删)

  2019年3月底到4月21日,东营市民马女士的儿子因病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5天,后转入济南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7天。因救治无效,马女士的儿子于4月21日死亡。

  此后,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马女士将两家医院诉至法庭,索赔超过80万元。

  马女士认为,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其子死亡的原因,因此应当赔偿损失。

  但是相关的司法鉴定却遇到困难,先后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均表示不予受理,原因是鉴定材料存在问题。

  此前,马女士认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存在伪造病历情况,两次向东营市卫生监督局投诉。卫生监督局经过查证后的意见是:院方存在后补病历、未将检查结果录入病历、病历书写错误、未按规定如实书写病历等错误。

  法院的认定是:根据卫生监督局出具的回复意见,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虽然不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但因院方提供的病历存在问题,导致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以致司法鉴定不能。

  这种情况该怎样办呢?

  法律的规定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在司法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根据举证责任归责原则,法庭就会推定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综合判定之后,一审法院判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承担70%的责任,马女士自担30%的责任,济南市儿童医院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马女士要自担30%的责任呢?因为马女士放弃尸检,不能取得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证据,以便于确定患儿死亡原因及与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庭判定,马女士对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无法查明负有部分责任。

  同时,由于治疗行为的连续性,而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的病历资料不真实,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儿童医院诊疗行为进行评价,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儿童医院存在过错。

  马女士则认为,放弃尸检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本案进行的是法医临床责任鉴定,并非病理死因鉴定,家属对病历记载的死因没有异议,不需要进行尸检。

  一审判决后,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和马女士均不服,提起上诉。

  马女士主张,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无法保证鉴定材料真实性,违反基本医疗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导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应该推定全责。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则主张,病历只是未按规范格式书写,且能够做出合理解释,诊疗行为本身符合诊疗规范。因此只是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远未达到推定院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二审法庭认为,一审法院未予确认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即行委托鉴定不当,遂根据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的申请和卫生监督局对涉案诊疗行为确认的事实依法予以委托鉴定,并明确告知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卫生监督局已认定的事实和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对存在问题的病历内容不作为鉴定依据。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要求鉴定意见不要依据存在问题的病历内容作出。

  而抛开病历的司法鉴定意见是:院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60%。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以60%的责任比例,赔偿患者家属50余万元。

  综合来看,认为只要病历有问题,医疗机构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看法并不准确。因为民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如果涂改病历没有给病人造成损失,也就没有赔偿的依据。实际的情况是,法规明确规定涂改病历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责任,但没有规定病历涂改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医疗机构承担类似行为所致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病历内容失真而丧失其证据作用,致使医方在医疗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这是前提。

  文/肖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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