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员工赔偿案例

原标题:当员工更换工作并带走客户时,公司起诉要求员工赔偿,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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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跳槽去对手公司,同时也带走了客户,这样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原因也很简单,说到底,人都是有感情的,现在的社会,也是人情社会。我们经常听到的公关,拜访客户,人脉等等,其实都是一种维护客户关系的手段。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的情况下,跟谁合作,就看背后的关系。所谓的客户只认业务员不认公司,就这样的道理。

公司起诉员工赔偿案例

公司起诉员工赔偿案例(网络配图 侵删)

  小杨最近跳槽了,走了之后,公司几个大客户订单急剧缩水,合同到期之后,甚至选择不再续签,停止合作。公司深入调查之后才发现,小杨跳槽去了同行公司,客户也被小杨拉了过去,跟着小杨与新公司签约合作。

  之后公司不爽,将小杨和新公司诉至法庭,表示利用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采购商信息、供应商信息等经营秘密,以新公司为载体展开商业活动,引起客户混淆,导致客户更换供应商,订单减少,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小杨和新公司赔偿其损失200万。

  小杨和新公司也作出反驳,表示客户名单只不过是基本的客户信息,这些信息都是网上公开的,不属于商业秘密。并且,两个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客户资源相同非常正常,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侵犯商业秘密”。再说,小杨跟之前的公司没有签署过保密协议和敬业保护协议,所以侵犯更无从谈起。

公司起诉员工赔偿案例

公司起诉员工赔偿案例(网络配图 侵删)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原公司所主张的商业机密,仅仅是自己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户与公司的交易,是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员工更换公司之后,客户有权利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明,客户的选择是自愿行为,人民法院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经营秘密。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所提供名单里的客户是员工在公司期间所开发,亦无法证明公司在员工维护这些客户过程中企业付出的成本。且,这些客户公司作为买家,在熟悉市场行情的前提下,“货比三家”择优选择购买对象,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

  最终法院认定,原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未满足经营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判决驳回了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起诉员工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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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该怎样降低自己的风险呢?有两点非常重要:

  1.一定要跟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保护协议,在协议里把保密的内容划分清楚。当然,企业也要为此支付保密费。

  2.保留好企业在客户开发、客户维护过程中的花费。包括沟通邮件、商谈记录、weixin/QQ等聊天记录、差旅记录、会议记录、面谈记录等等。

  秘密小杨公司员工客户

  发布于: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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